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,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,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的收支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
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
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,建立相应的账户,以实现基层工会经费专目核算。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账户的监督管理,定期对账务核对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。
第三条
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工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财务委员会等组织,对工会经费的计划和决算进行讨论、审议和批准,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工会章程和工作计划,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四条
基层工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申报、审核、批准、报销的制度,从严控制各项基层工作经费的来源、用途及支出范围,杜绝超标准、超范围、超报销的行为。
第五条
基层工会在开展活动、购置办公设备及其他经费使用方面,应当坚持限额管理、公开透明、节约使用的原则,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,推行预算管理、核算管理、绩效管理等制度,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、公正和有效。
第六条
对于存在违规使用基层工会经费、挪用、侵占等行为的责任人,应当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,依法追究其经济、行政、刑事责任。
第七条
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对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指导,工会会计应坚守会计准则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,保障基层工会经费的安全、合法和透明。
第八条
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