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唐朝,童养媳是一种封建社会下的不公之举。童养媳,字面意思是童年便成为养子或养女的媳妇。这种行为的发生源于两个原因,其一是贫苦农家无法给养女成婚所需的嫁妆,自愿把女儿送去旺家当童养媳;其二是多产女孩的父亲想方设法用自家孩儿“娘家人”的地位将女儿嫁出去,而童养媳则是一个极好的嫁妆。
“童养媳”不是孤立存在的。在唐代官方的《元和妃子论》中,就有明确的提及:“岁费翻无以供妻子,沽米为役,童女为妻。。。。。。”。
童养媳至少要等到青春期才能嫁人,可能是16岁以上。在这之前,她们都需要在旺家完成所有的家务,比如植田、照料家畜、擦洗家具等等,每天的劳动时间长达10个小时。因为旺家付出了养育的代价,管童养媳叫“半个儿子、半个女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