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: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,但是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这30天的通知期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,而不是通知后30天。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停止工作,就必须提前通知收回劳动者的劳动需要。
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,用人单位也有可能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,但补偿额度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,因而可能产生争议。一般情况下,如果劳动者的工龄超过1年,用人单位必须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。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出于经济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,补偿金额可能会更高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规定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作为解除方的情况。如果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。
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,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,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,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